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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收藏】权威解答检验测试相关的18个疑惑

发布时间: 2024-02-15作者: 行业新闻

  CNAS一CI01:2012 6.1.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形成文件的程序,用于检验员以及其他与检验活动相关的人员的选择、培训、正式授权和监督。

  1.检验机构所从事的检验活动的领域和范围不同,对检验人员能力的要求也都不一样。检验人员并不一定具备本检验机构所有领域与范围的能力要求,所以对检验人员做出专门的授权是需要的。

  2.为了使检验人员始终持续具备所从事检验活动的能力要求,检验机构要对检验人员做出相应的培训、评价、监督、再评价等,对每一位从事检验活动的人员做出正式授权。

  3.正式授权应详细说明授权的检验领域、授权的起始日期、授权的代码识别以及授权的终止日期。

  5.还应有证据支持检验人员是如何获得授权的,如现场观察考核表、能力评价表等。

  6.授权还应是动态的,通过监督,定期评价检验人员是否胜任原授权检验领域,重新给予授权。

  某检验机构对检验人员的授权,通过列表把检验人员与检验领域、检验项目列成表格。该列表方便按照每一检验人员所授权从事的检验领域实施监督。

  当检验机构现场使用工厂设备时,其维护、运行核查的计划与实施由谁做?又如何证实?作业指导书由检验机构制定吗?

  CNAS一CI01:2012 6.2.1要求:检验机构应具有可获得的、适宜的、充足的设施和设备,以胜任与安全的方式,而许可开展检验活动相关的一切活动。

  注:检验机构无须是其使用的设施或设备的拥有者。设施和设备能是借用的、租用的、租赁的或由其他机构(如设备的制造者或安装者)提供的。但检验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和校准状态的责任,无论设备是否为检验机构拥有,均应由检验机构独立承担。

  由于检验机构的工作特点,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时临时使用工厂设备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检验机构无须是其使用的设施或设备的拥有者,但应保证:

  (4)验证该设备的适宜性,如确定其范围和量程、核查其功能和性能、检验其校准证书、检验由设备拥有者所做的设备维护记录和期间核查记录等,并保留验证的见证;

  (5)检验员有责任现场核查设备,以证实设备的适宜性,增加使用该设备的信心;

  可用作原料的固态废料现场检验,需要用厂家的X射线检测门式装置,检验机构无法对其来维护与运行核查等管理,但检验人员应在现场验证该设备的适宜性。

  检验现场的记录哪些文件必须要求手写记录?比如现场结果是不是能够使用电子档,结果记录直接确认,仅签字部分手写记录?

  CNAS-CI01:2012 7.3.1要求:检验机构应保持一个记录体系(见8.4)以表明有效执行检验程序且能够对检验活动进行评价。

  检验机构应建立有效执行检验程序且能评价检验活动的记录体系,检验记录应包括足够的信息(即是够详细和全面)。以表明有效执行了检验程序并保证能对检验活动进行评价。检验员应及时记录在检验过程中的观察情况和(或)所得数据,以防丢失有关信息,正常的情况下,以在检验进行过程中当场记录为宜。检验过后再做的记录会因记忆的原因,易出现信息不全或不准确。

  记录应包括在检验地点收集到的原始记录和随后所做的解释。检验员的观察记录应足够洋细,以便另一名检验员有信心开展重复检验。

  标准对哪些文件必须要求使用手写进行记录没有要求。若能够保证电子记录的审核路径、数据安全和完整性,还可以防止其他人员误用,而且机构对系统的符合性和适宜性进行过完整的确认,同时机构的相关文件规定允许这么操作的情况下,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做相关操作,现场检验结果也是允许使用电子记录的。允许结果记录中仅签字部分为手写记录而别的部分均为电子记录。

  某检验机构可使用电子设备联网操作,在进行现场检验时,采用现场拍照作为原始记录,将这些图片上传至所使用的手机检验系统内,同时也可录人相关的检验数据,这些上传的照片和输人的电子数据就可作为检验的原始记录。

  CNAS一CI01:2012 6.3.1 要求:通常情况下,检验机构应自行执行合同任务。当检验机构分包检验工作的任何一部分时,应确保并能够证明该分包方有能力承担对应的检验活动,适当时,应符合本准则或其他相关合格评判标准中有关要求的规定。

  CNAS一CI01:2012 7.1.6 要求:当检验机构用任何其他方提供的信息作为检验机构做出符合性决定的一部分,应验证该信息的完整性。

  采信检测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作为检验过程的输入或检验结果判断的一部分是检验机构经常发生的活动,如何判断其是分包行为而应遵守CNAS一CI01:2012 6.3.1 要求,还是使用外部信息作为检验过程的一部分而应遵守CNAS一CI01:2012 7.1.6 要求,主要看检验机构是否主动将一部分检验检测活动交给其他方进行还是直接采用实验室检测结果(包含别的渠道获得的有关数据)。

  上述问题应该认为是采信检测实验室的结果,应符合“7.1.6检验机构用任何其他方提供的信息作为检验过程的一部分的要求,可以不将其作为分包方,而作为合格供方去来控制,应采取验证措施,验证这一些信息的完整性,并能加以说明。

  ISO/IEC17020:2012删除了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长期雇员的要求。评审时如何操作?对聘用时间和聘用形式是否有要求?

  CNAS一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CNAS-CI02:2015 5.2.5a规定,“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

  对于检验机构技术经理的劳动聘用条件,由于各个经济体对于本国本地区的劳动雇佣的法律规定和形式具有很大差别,对技术经理的劳动雇佣形式做统一要求,这是不现实的,也是难于达到的。因此,2012版的准则将“永久雇员(permanent employee)”删除。原因是“永久雇员”尚无统一标准尺度,评审无据可依。

  目前,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很复杂,有公务员编制、事业单位编制、合同编制、劳务派遣等,合同制又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

  尽管本条款(5.2.5)没有对技术负责人的劳动雇佣形式不做统一要求,但CNAS-CI01:2012 6.1.11有以下要求:不应以影响检验结果的方式向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支付薪酬。根据这个条款的要求,机构涉及检验活动人员(当然包括技术经理)的薪酬支付方式,不得和检验结果直接关联,即不能是以“计件制”或“计时制”为薪酬支付方式的“临时工”或“小时工”。技术经理作为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自然必须是具备正式劳动合同或雇用手续的固定工时的员工。

  此外,CNAS-CI01:2012 5.2.5还规定:检查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这一规定也要求技术经理对机构检验活动有全面和实时的了解和掌控,这也间接要求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全时制工作的员工。

  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担当该职位的人,一定要具有运作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如检验机构设置一个以上的技术经理职位,每个技术经理职位的职责范围应有明确规定并形成文件。也就是说,检验机构必须任命一名技术经理负责机构的技术能力管理;担任技术经理职位的人一定要具有满意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设置技术经理岗位的目的,是任命具有经营检验机构工作经验和技术能力的人选负责检验机构全面的技术管理工作,确保检验机构按照ISO/IEC 17020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

  ——制定本机构的技术能力发展规划,实施本机构参与内部和外部机构交流的计划;

  ——负责检验人员的技术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对不同岗位进行资质认定和授权;确保检验人员的技术能力和数量满足开展机构业务运行的要求;

  ——负责检测验证的方法,特别是非标准检测验证的方法制定,确保检测验证的方法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技术经理职位的任职条件首先一定要具有成功管理检验机构的工作经历,而不是一般的检验工作经历;其次是一定要具有负责领域的技术能力。所谓技术能力,是指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教育背景、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培养和训练和检验工作经历、已取得的专业资质,水平一定要达到行业内公认的合理标准。

  检验机构的技术管理可以实行一级以上的管理模式,即分层技术管理。因此检验机构可设为任命一名以上的技术负责人,负责不同的专业领域。也可以在一名技术总负责人的领导下,在不同专业领域设置不一样的技术主管。

  从准则要求和职位范围来看,技术经理职位涉及机构的资源配置和管理,关系机构技术能力的维持和提高,所以正常的情况下由机构最髙管理层的人员担任该职位。

  ——全面负责授权技术领域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本专业领域技术人员培训、考核、能力确认工作的开展;确保部门各项工作严格按照ISO/IEC 17020:2012和公司文件执行;

  ——规划、组织、审批授权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文件(如新增、修订及废止文件,包括检测、校准、检测验证的方法等技术文件);

  ——跟踪行业法规标准研究动态,组织新方法标准研究与能力验证,提出新项目发展需求建议,组织授权领域内的新扩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立项,以及新项目的认可;

  ——负责参与授权技术领域内检验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以确保其保持相关的技术能力;

  我们是民营的专业检验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商业性检验鉴定机构,我们应该为经营中产生的哪一些责任风险制定保障措施?

  CNAS-CI01:2012 5.1.4规定,检验机构应有充分的措施(例如保险或风险储备金),以承担经营检验业务产生的责任风险。

  检验机构的责任风险是指因检验机构的疏忽或错误的检验结果或错误的检验证书/报告,或者其他不可控原因,造成检验业务委托人/申请人的财务损失或人身伤亡,按照法律、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相应的责任的风险。

  要做到措施充分,就必须有效识别经营业务面临的风险。正常的情况下,检验机构需要面临三个方面的风险责任:

  (1)由于错误的检验结果导致的业务委托/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按照所在经济体的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需要由检验机构承担的财务赔偿责任。

  (2)由于检验现场发生意外,对现场检验员造成的人身伤害,按照法律或相关规定,须由检验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财务责任。

  (3)由于检验过程发生意外或错误的检验结果,导致的对社会公众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按照法律或相关规定,须由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或财务责任。

  并非每个检验机构都一定得面临上述全部的风险责任。检验机构具体的责任风险水平会因业务性质、经营模式和检验技术难度不同而有所区别。通常而言,商业性检验机构的业务基本上来自社会商业委托,需要承担检验结果导致的风险责任和检验员现场人身安全的风险责任,但不会造成对社会公众造成公共风险责任。

  检验机构只有有效、准确和充分地识别自身的风险责任,才能制定合理、有效和充分的防范措施。对责任风险的识别和责任风险防范措施的制定,是检验机构重要的管理责任,所有是作为机构“管理手册”的必须内容。

  XX集团面临的责任风险主要是由检验的差错或检验活动不符合合同或标准的要求而造成客户的投诉和经济索赔,以及由此造成公司声誉的损失。另外,公司还面临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害的风险。

  XX集团和它的保险公司已达成协议确定了相关的程序以使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均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特别是使保险所覆盖的每一方面都得到担保。公司的责任保险的范围有了公众与产品责任险,保障范围覆盖了公司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相应的责任,上述产品是指《产品的注册》中列明的产品;以及由于企业来提供的任何服务存在缺陷,意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相应的责任。另外,还包括了职业责任险,保障的是由于公司或员工的疏忽或错误或失职行为导致的第三方因实际的或声称的法律责任遭受的损失而向被保险人进行的索赔。

  XX集团管理程序文件《法律和合同要求》对集团和其子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我们检验的项目在CNAS认可的领域范围内,但是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未在附表内,这样的一种情况能否出带CNAS标识的证书?

  CNAS-CI01:2012 5. 1. 3规定,检验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其有能力实施的检验活动。这一条款有两个具体要求:

  (1)检验机构对自身有能力实施或有能力对外提供服务的检验能力范围要进行表述;

  CNAS-CI02: 2012 5. 1.3a要求,检验机构应通过界定检验活动的领域或范围(如产品、过程、服务或安装的分类/子分类)、检验阶段(见准则条款1注)、适用时,还有实施检验依据的法规、标准或规范来描述其检验活动。由此可见,正确的能力描述必须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2)检验活动的阶段或类型(产品、服务、过程或安装从设计到维护处置的不同阶段或特性。

  (3)检验活动依据的方法(检验依据的法规、标准和规格等)。以上三个内容是描述检验机构能力的三个内容,缺少其中一项就构成描述不完整。

  如果检验机构的能力范围只有部分得到CNAS的认可,在制定本机构业务能力介绍文件时,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向客户传递错误认可信息,应该将取得CNAS认可的能力范围和未经认可能力范围加以标识区分。

  同时,CNAS-R01: 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5.3.3.8条规定,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若含有符合某规范、标准或对结果解释的内容时,应做必要的文字说明,并明确所指规范、标准的完整标识或具体条款,以避免客户产生歧义或误解。

  综上所述,能力的标识必须包括检验对象、检验类型和依据标准三项内容;依据的检测验证的方法不同,可以是不同的能力范围。CNAS认可标识只允许用在已取得CNAS认可的能力范围内的检验证书/报告上。因此,提问人所在机构如果出具的检验报告/证书使用认可能力范围之外的检验依据(法律和法规、标准和检验规范),是不能出具带CNAS标识的证书/报告的。

  【举例说明1】CNAS秘书处对2013年10月对江苏某质检中心进行投诉调查时,发现其出具的带CNAS认可标识的检验报告出具了Si3N4的检测结果,超出CNAS给予的认可范围,收到暂停其全部认可领域范围的处理。

  【举例说明2】2014年7月,CNAS秘书处对浙江某校准实验室做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其提供给某客户证明其校准服务能力的认可证书附件中的信息与CNAS发布的证书附件不一致,实际认可的能力范围只有5项,而其编造的能力认可范围多达29项,受到撤销CNAS认可证书的处分。

  合同里有多少不是自己的检验能力的可采取分包,5%?10%?20%?有无规定?

  CNAS-C101:2012 6.3.1要求:通常情况下,检验机构应自行执行合同任务。当检验机构分包检验工作的任何一部分时,应确保并能够证明该分包方有能力承担对应的检验活动,适当时,应符合本准则或其他相关合格评判标准中有关要求的规定。

  ——客户合同中某部分的检验活动不属于检验机构的范围或超出了检验机构的能力或资源。

  (1)客户合同中某部分的检验活动超出了检验机构的能力或资源、不属于检验机构的能力范围时是允许分包的;

  (2)分包出去的部分的检验活动,没有百分比的限制。但检验机构应该按照分包的要求,从分包方的选择、分包过程控制、分包在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等每个方面对分包进行适宜的管理,确保并能够证明分包方有能力承担对应的检验活动;

  (3)从认可能力的描述来看,CNAS对于检验机构自身没的能力需要分包的检验活动是不予认可的。对于检验机构具备检验能力但自己不实施,而是长期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的项目,因缺乏业绩,CNAS也是不予认可的。

  某检验公司与某钢铁厂签订了铁矿石的到岸检验合同,为确定矿石品位,检验公司将样品交由某地矿院的实验室检测,请问这一行为属于分包还是利用外部数据?

  检验机构认可准则6.3.1规定:通常情况下,检验机构应自行执行合同任务。当检验机构分包检验工作的任何一部分时,应确保并能够证明该分包方有能力承担对应的检验活动,适当时,应符合本国际标准或其他相关合格评判标准中有关要求的规定。

  -- 顾客合同中某部分的检验活动不属于检验机构的范围或超出了检验机构的能力或资源;

  注3:当检验机构使用个人或其他机构的人员来提供额外的资源或专业技能时,如果这些人与检验机构正式答的并在检验机构的管理体系下工作,则不视为分包方从问题给出的情境看,检验公司将样品交由某地矿院的实验室检测属于注1所述“顾客合同中某部分的检验活动不属于检验机构的范围或超出了检验机构的能力或资源”,因此属于“分包”。

  检验或检验测试的项目所对应检验、检测的新方法标准其实就是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技术机密,在CNAS网站上公示是否有泄密嫌疑?

  CNAS-CI01:2015.1.3检验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其有能力实施的检验活动。

  CNAS-CI02:2015 5.1.3a检验机构应通过界定检验活动的领域或范围(如产品、过程、服务或安装的分类/子分类)、检验阶段(见准则条款1注)、适用时,还有实施检验依据的规例、标准或规格来描述其检验活动。

  1.检验机构的能力范围表达该机构有能力实施的检验活动,其能力通过认可给予证明。认可是“由认可机构正式表明检验机构具有实施特定检验工作上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CNAS的证明包括认可证书和附表组成,附表一是认可的授权签字人,附表二是认可范围,表明该机构具备能力的检验范围和签发检验报告的人员。认可证书及附表是检验机构展示其检验能力的最有力的证明,所以检验机构认可项目对应的检测验证的方法并不是技术秘密。

  2.认可准则要求检验机构应用文件描述有能力实施的检验活动。这些文件应规范描述检验能力范围,包括检验对象、检验类型和检测验证的方法,以避免误导客户。检验机构为取得市场之间的竞争优势,也需要展示其能力,通常会通过多种形式表达,在公开文件中展示是最直接的方式。检验机构通常在机构的网站上展示认可证书和检验能力范围,具体的检验项目在合同中规定。

  ISO/IEC 17020 7.5、7.6为申诉和投诉、申诉和投诉的过程,为何分列为两个条款?

  ISO/IEC 17020 7.5与7.6描述的侧重点不一样,7.5侧重于表述申诉与投诉相关的通用原则,7.6侧重于表述申诉与投诉处置的过程要求。

  ISO/CASCO给出了“合格评定五项基本要素”,由五个ISO/PAS(可公开获取的规范)系列文件给出(ISO/PAS 17001-ISO/PAS 17005)。“申诉与投诉”是五项基本要素之一,由ISO/PAS 17003给出。

  合格系列评判标准均应包含此五项要素,其内容与表述体例需要沿用1SO/PAS系列文件。

  CNAS-CI01:2012 4.1.3要求:“检验机构应持续不断地识别其公正性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源于其自身的活动、各种关系,或者源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然而,这些关系并不一定都会对检验机构的公正性产生风险”。

  2012年版标准4.1.3增加了持续不断地识别公正性风险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检验项目类别、性质和特点进行系统性的识别和评价。要不要对每个检验项目进行风险识别,不能一概而论,宜视风险而定。

  一般地说,对相同或相似检验领域、检验性质的活动,未必有必要按每个检验项目进行风险识别。但对不同检验领域、不同性质的检验活动,需要针对不一样活动进行识别,如法规符合性检验和商业检验领域,其风险是不同的。

  对新开工的检验项目,则需要在实施检验活动前按标准4.1.3要求重新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

  评审中发现某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是由其客户免费提供的,评审组认为该事实对检验机构的公正性产生威胁,检验机构并未针对风险采取预防措施,评审组是不是能够开具不符合项?如果该客户是检验机构的唯一客户,评审组是不是能够做出不予推荐认可的结论?

  CNAS-CI01:2012 4.1.4要求:“如果检验机构识别出公正性的某类风险,则机构应能够证明其如何消除或将此类风险降至最低”。

  CNAS-CI02:2015 A b d)要求:“提及与检验对象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采购、拥有、使用或维护的法律实体的关联,这些关联包括共同的所有者和共同所有者在董事会或相当机构中指定的人员。只有当涉及的人员没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该关系才可接受。如果人员有以下能力,则特别可能影响检验结果:

  1.检验机构使用由客户提供免费的办公场所,财务因素可能对检验机构的公正性产生威胁。在此情况下,检验机构如果没有采取合适的公正性风险控制措施,评审组应开出不符合报告,要求检验机构采取纠正措施。

  2.对第二个问题,在检验机构没有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前提下,评审员可要求机构提供跟客户之间关系证明材料和信息,识别是否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比如是母体组织的一部分、与母体组织子公司关联、或与客户所有权关联等。然后再根据标准要求做评价。如果该机构是非A类检验机构,可以开出不符合报告,要求机构采取纠正措施。如果机构声称是A类检验机构,但与客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CI02 A b d)列举的情况,则是不可接受的,能做出不推荐认可的意见。

  CNAS-CI01:2012 4.1.3要求:“检验机构应持续不断地识别其公正性的风险。”

  1.一般地说,检验机构公正性评审宜结合风险控制措施实施证据进行总体评价。首先可核查机构提供的公正性风险识别文件,评估公正性风险识别是否客观、全面、准确?是否包含了机构和人员、内部和外部二个层面、显见和隐性二种状态因素、检验活动全过程的各个时段的风险?公正性风险识别是否定期评审?当发生变更时,是否重新进行风险识别?

  2.在风险识别和评价基础上,评估检验机构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适宜性和可提作性,检验机构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可将风险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3.抽查风险控制措施实施记录,评价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效果,是否有助于将风险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关注管理评审和变更发生后风险控制措施的更新。

  4.核查最高管理者公正性承诺、监管部门和认可机构公告、监督记录、申诉和投诉处理记录和结果、客户反馈、人员申报等信息,是否涉及影响公正性的行为。

  5.由于公正性是综合条款,在评审过程还可结合标准其他相关条款进行评审,如组织和结构保障(5.2.1)、人员薪酬支付(6.1.11)、人员行为(6.1.12)和保密(6.1.13)等。

  某检验机构同时也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机构依据CNAS-CL01:2006和CNAS-CI01:2012建立检测和检验二合一的管理体系。检验机构质量手册附录6(检验机构认可准则与质量手册要素对照表)列明,CI01 4.1对应质量手册的《不干预声明》《公正性诚实性声明》。质量手册附录5《程序文件目录》列明,《保证公正性与诚实性程序》对应CI01 4.1条款。但在现场评审过程中,检验机构未能提供公正性风险识别证据,也不能提供风险控制措施实施记录。评审组依据4.1.3要求,开出了不符合报告。

  目前有更多的检验机构使用自行开发的业务管理系统处理订单确认、现场检验报告录入等工作,应怎样对此类系统的使用前确认、定期确认和系统升级后确认方式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该条款已明确了检验机构在拥有及使用这类计算机系统时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如果机构的日常运作是基于该系统进行的,评审员在现场时的取证也可以基于系统进行,如果现场见证的完整过程,可能包括:合同评审、任务指令的下达、现场检验的过程、检验报告的生成等。

  对于6.2.13所提及的各项要求,其责任在于检验机构自身。检验机构应对上述各项要求的有效性负责,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主要关注与上述要求有关的技术记录的是否充分。

  ISO/IEC 17020 5.2.7规定,应对机构内涉及检验活动的每个岗位制定岗位说明,请说明是哪些岗位?

  CNAS-CI01:2012 5.2.7要求:检验机构应对机构内涉及检验活动的每个岗位制定岗位说明,或以其他文件进行说明。CNAS-CI02:2015 5.2.7a进一步明确:涉及检验活动的职位包括检验员和其他能对检验管理、运行、记录或报告产生影响的岗位。

  检验活动管理相关的岗位通常是指检验机构管理层岗位,即机构最高管理者、最高管理者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负责市场推广和业务销售部门的报价、合同评审和/或客户服务管理岗位(可能是市场/销售总监、主管、业务经理等职位)及其代表(可能是副市场/ 销售总监、业务副经理等职位);负责人员选聘、培训和考核部门的管理岗位(可能是人力资源总监、主管、部门经理等职位)及其代表(人力资源副总、部门副经理等职位);负责机构财务管理部门的管理岗位(可能是财务总监、主管、财务经理等职位)及其代表(可能是副财务总监、财务副经理等职位)。根据检验机构的组织设置,有的机构的管理职能部门可能还包括负责质量管理的岗位,负责检验设备、设施(包括软件)和用品管理的岗位,以及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岗位。

  检验运行的岗位以及负责检验业务操作实施部门的管理岗位(包括总监、主管、部门经理等职位)及其代表(副总、部门副经理等职位);负责检验记录和报告/ 证书管理的岗位通常也设置在检验运行部门。

  检验机构检验员是检验活动的实施者,必须制定明晰的岗位说明。为了顺利实施检验业务操作,以及检验员培训和监督管理的需要,检验员的职位至少可分为三个阶段:培训阶段、实习阶段和独立工作阶段。这三个阶段的检验员责任范围和能力要求不同,因此工作内容和监督、培训和考核的内部也存在很大差别,是三个独立的岗位。检验机构在制定检验员岗位说明时,必须按照三个岗位分别说明。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准则》和《准则应用说明》要求的是对每个岗位制定岗位说明,而不是对每一类岗位。所以机构内每个现存的设置岗位,都需要为其制定相应的岗位说明或岗位说明书。

  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CNAS-CI02:2015 5.2.5a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对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签订合同”,《认可准则》和《认可准则应用说明》就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现实中,世界各经济体对劳动合同或雇佣员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做法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复杂,几种用工制度同时并存。检验机构设计的用工制度有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种类型。这其中前两种用工制度是传统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种属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中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已被慢慢的变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企业劳动,企业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公司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允许超出其用工总量的特殊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我们大家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与用工机构(检验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工作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工作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一定效果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工作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大家都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